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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坠楼 合伙人有责工地那些事儿

新安晚报 2014-10-14 00:05 大字

[摘要]工地那些事儿

本报讯  八位农民工共同为他人拆除房屋,在施工过程中,其中一位农民工坠楼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伤者、房主及其他七位农民工之间争执不下。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这起合同纠纷。

周大华与刘小华等八位农民工经常在一起承接一些体力活。2014年2月,刘小华出面承接了吴姓房主的四层楼房拆除任务。八人口头约定共同施工,劳动报酬按实际出工天数计付。不料施工过程中周大华坠地,致四根肋骨骨折,花去住院费近万元。事后,周大华向房主索赔,房主推得干干净净;周大华与刘小华等工友商量,不料工友们也是一番推脱。交涉无果,周大华将房主以及刘小华等七名工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计3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主将拆房工作发包给刘小华,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房主将四层楼房交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人员拆除,属于对承揽人的选任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大华、刘小华等八人内部“共同劳动,均摊开支,均享收益”,构成合伙关系。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受伤,其他合伙人应当分担一定的损失。

经耐心调解,当事各方最终达成当即履行完毕的协议:由房主赔偿周大华1万元,由刘小华等其他合伙人各赔偿周大华2000元,其余损失由周大华自行承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谢健  本报记者  蒋六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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