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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生不满殴打他人

安庆晚报 2014-02-17 15:22 大字

 

本报讯(李金娟

 

记者周国庆)只因他人与自己的发型雷同,就要求他人剃掉,未果后更随意殴打他人。13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荒唐的案件,被告人周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3年5月8日,年仅19岁的被告人周某在枞阳县老洲镇一中学附近玩耍,学生王某放学后也在此附近玩耍。被告人周某见王某头发与自己发型一样,便要求王某将头发剃掉,王某未予理睬,周某遂无故对王某拳打脚踢,期间用右膝顶击王某鼻部,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王某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且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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