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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还款诉求未获支持

安庆晚报 2013-12-25 15:38 大字

 

本报讯(程玲

 

李腾

 

记者

 

周国庆)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认定交付借款事实的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只有借条的话,还需要通过审查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12月23日,枞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已提供借款,诉求未被法院支持。

日前,原告小吴持借条和借款合同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小李还款。借条载明“借到小吴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0天,截止2012年10月10日一次付清。逾期以天数计每天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罚息以及贷款人小吴,借款人小李,保证人小章,小李向小吴借款25万元于订立本合同之同时,由小吴通过信用社的账号转账”等一系列条款。

开庭时,小吴、小李均未到庭,仅保证人小章到庭参加了诉讼但在庭审中否认了借款一事,法院也核实小吴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给付方式将25万元汇至合同约定的账户。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借款履行情况解释不清。因小吴无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后小吴在判决之前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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