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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本金10个月生息15万

安庆晚报 2013-07-16 16:39 大字

[摘要]这个“高利贷”实在太疯狂,法律不予保护

 

本报讯(江国

 

记者

 

周国庆)12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宣判,判令被告王某偿还原告许某借款本金15万元,按银行同期利息至还款之日,并约定还款期限为10个月。对原告要求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10%的月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2011年12月20日,枞阳县金社乡王某,因做生意周转资金,遂向本县城关镇居民许某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10个月,月利率10%,到期本息共计30万。王某照此出具了欠条。

此后,王某仅向许某支付了600元利息,借款本金及余下利息一直未还。借款到期后,许某多次向王某索讨未果,遂于2013年6月向法院提起返还借款本息诉讼。

此案争议焦点:“高利贷”利息是否受法律保护。枞阳县人民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说,该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偿还。

同时,此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之规定,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应随时随地向原告清偿债务。故法院对此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而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借贷发生时,银行同类借款年利率为6.39%,而此起案件中月利率为10%,远远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对缓解民间资金紧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不按法律规范办理等很多问题,特别是“高利贷”的出现使得民间借贷纠纷频发。殊不知,“高利贷”属于非法行为。请捂紧你的钱包,想清楚了再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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