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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案一揽子调结

安庆晚报 2013-04-01 17:20 大字

 

本报讯(李咏梅

 

记者

 

周国庆)3月29日,枞阳县法院民三庭法官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针对案件中被告又欲起诉原告、双方之间还存在进一步诉讼的可能,灵活采取协调解决的方式,顺利地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一揽子解决,为当事人省去了诉累。

2012年1月,姚某借用朋友戴某的轿车出行时,在枞阳境内不慎碰撞驾驶摩托车的许某,造成许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许某因伤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其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并需后续医疗费8000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姚某负主要责任,许某负次要责任。2012年12月,许某将姚某、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车辆实际所有人戴某诉至枞阳县法院,要求各赔偿义务人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在接受法庭调解时,姚某认可本起事故的发生与戴某无关,涉及的赔偿费用愿意自行承担,但提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姚某对原告许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表示同情,自愿承诺除法院调解外,额外补偿许某3000元。后因保险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不能与许某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未果。

由于姚某借用的车辆也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损,该车辆投保了车损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为2.2万余元。姚某与戴某庭后即到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被告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只能赔偿70%。

鉴于车损不能获得足额理赔,姚某打算待自己与许某的案件了结后再就车辆损失起诉许某。承办法官了解到姚某这一想法后,指出其在省城经商,来回奔波不方便,建议姚某不必再因车辆损失去起诉许某,可以由法院在本案中一并协调处理。姚某本身就对许某抱有同情心理,觉得法官的意见对双方都有利,当即表示同意。

之后,经法官多次与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两方当事人沟通,终于促成各方达成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许某7.74万元,姚某赔偿许某1500元并放弃要求许某赔偿车辆损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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