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临时起意盗巨款前夫窝藏包庇同获刑
本报讯(陈刚
记者
周国庆)近日,湖北籍一女子江某在与其男友分手时,临时起意窃取其男友之兄近十万元钱款,该女子前夫劝其自首未果后,帮助其逃匿。最终,该女子被枞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其前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江某原本是一事业单位职工,在通过网络认识枞阳县男子高某后,2010年10月,其主动停薪留职,来到枞阳县与高某同居。期间,江某经常在高某之兄经营的家电商行玩耍,与高某之兄的家人处得较融洽,对家电商行的情况亦较熟悉。2012年8月3日,江某与高某因性格不合决定分手,当日6时许,江某在离开高某家之前,想到高某之兄经常将钱存放在一茶叶桶内,遂产生盗窃之意。江某溜门进入家电商行,在高某之兄的二楼楼梯杂物堆里找到那只铁皮茶叶桶,迅速在茶叶桶内翻找,发现大量现金。江某大喜过望,将所有现金一分不留地据为己有,并将茶叶桶丢弃至家电商行外的一池塘内。后经查,茶叶桶内现金共计9.76万元。
江某盗得巨款后,随即乘车离开枞阳县,将9万元汇至其一朋友的银行卡上,并让其朋友汇款5万元给其前夫,用于偿还其与前夫离婚时所欠下的债务。
江某前夫在知悉该5万元系赃款后,动员江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江某不从。前夫见拗不过江某,念在夫妻一场的份上,便为其提供车辆、告知其更换手机号码、为其传递身份证件,帮助江某逃匿。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江某最终还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江某前夫后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枞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江某前夫明知江某犯罪而为其提供车辆、告知更换手机号码、为其传递身份证件,帮助江某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窝藏罪。于是作出前述判决。
2月21日,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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