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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领走赔偿款占为己有

安庆晚报 2012-08-23 18:45 大字

 

本报讯(姚海萍

 

记者

 

周国庆)世间百态,应有尽有。本是赔偿义务人,却领取他人支付给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款后占为己有,拒不退还。8月15日,枞阳县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款6.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案件诉讼费,依法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2006年5月9日,王某受雇于张某,在张某承包的山东省一建筑工地上从事外墙水泥抹灰作业时受伤,经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计45万余元,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王某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其妻胡某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张某串通,由张某领取其他赔偿义务人支付的赔偿款后,仅给付了王某17.5万元,余款占为己有。2009年2月1日,在王某的一再催讨下,张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款6.5万元,并口头承诺在两年内付清。两年到期后,张某仍拒不还款。王某无奈于2012年2月15日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张某立即给付其应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款6.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案件诉讼费。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达成的欠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到法律保护,张某领取本应属于王某所有的赔偿款拒不退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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