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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债务而离婚 法院判决仍需还

安庆晚报 2012-01-19 21:05 大字

 

本报讯(洪燕

 

记者

 

周国庆)丈夫为躲避债务,进而和妻子离婚,将房产赠与妻子。法院审理后认为丈夫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判决离婚后的妻子仍需偿还债务,这是枞阳县法院刚刚审理的一件案件。

原告李某系枞阳县钱桥镇人,2010年2月、3月分别两次借给本村的钱某人民币3.3万,钱某出具了两张借条。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两笔借款若超过一个月未还应支付相应利息;后李某多次催讨借款,钱某都拖欠不还。钱某为躲避债务,和妻子唐某在法院协议离婚,并在调解书中确认将房产等给妻子唐某。见要不回自己的欠款,近日,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钱某、唐某共同偿还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起案件中,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李某催讨后,钱某理应及时偿还。现钱某拖欠不还已构成违约,李某要求钱某立即给付借款并承担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且钱某向李某借款是在与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使钱某与唐某已离婚,唐某亦有义务与钱某共同偿还。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要求钱某、唐某共同偿还债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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