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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须返还

安庆晚报 2011-12-26 21:14 大字

 

本报讯(俞飞

 

记者

 

李翔)家住枞阳县横埠镇的李某,因觉得亲家周某的汽车维修费用过高,多次与其子小李到汽车修理厂闹事,强行索要汽修厂老板张某钱财并损毁汽修厂财物。12月20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返还张某不当得利4000元,并与小李连带赔偿张某损失200元。

今年4月中旬,周某的汽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到枞阳县横埠镇某汽修厂进行维修。车辆修好后,周某交给汽修厂老板张某修理费4800元。亲家李某得知此事,觉得张某向周某收取的修理费过高,多次打电话与张某理论,双方言语不和,产生矛盾。

4月27日下午,李某与其子小李携带刀具,来到张某汽修厂欲找其“算账”,破坏汽修厂物品与广告牌。次日,李某再次来到汽修厂向张某索退钱款。张某迫于无奈,交给李某4000元,李某出具了收条,承诺待汽车理赔后归还张某修车理赔金。

5月13日,枞阳县公安局对李某做出了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有关民事争议处理未果。9月1日,张某向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父子返还不当得利4000元,并赔偿汽修厂损失378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父子采取持刀前往汽修厂与张某理论并损毁财物的方式,迫使张某退回维修费4000元,属于胁迫。李某虽在条据上注明待周某车辆保险公司理赔现金到位,将归还张某修车理赔金,但不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张某没有约束力。

同时,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替周某索退维修费取得周某的委托,也没有提供证据将4000元交给了周某,因此认定该4000元为李某占有,造成张某损失,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且李某父子损坏张某锅碗、煤球、广告牌等物品,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酌定损失额为200元。综上,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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