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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再追加责任主体法定

安庆晚报 2011-10-01 21:48 大字

 

 

周会娟

一起普通的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经被告的申请,连续追加了三名被告,但经过审理,最终确认第一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该起案件经过枞阳县法院一审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处理,得到圆满解决。

家住枞阳县会宫镇的小江(化名),2009年7月20日在家里不慎碰到玻璃,致左腿受伤。邻居见状请来本镇个体医生小吴(化名)前来医治;可治疗20余天,小江的伤情不见好转。2009年8月17日,小江前往枞阳县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膝关节化脓性关节炎,住院治疗20余天。因伤情未好转,之后小江又去合肥、上海等医院诊治,前后花去医疗费109130.84元,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小江住院期间,小吴垫付医疗费1.7万元。2010年2月3日,小江的父亲将小吴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其赔偿各项损失290192.52元。

案件经法院受理后,小吴提出书面申请追加枞阳县某医院为被告;经法院追加的枞阳县某医院又申请追加合肥某医院、上海某医院为被告参加诉讼。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认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法院予以准许。

诉讼中,对于各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有过错,过错参与度各占多少成为了焦点问题。结合南京医科大学的司法鉴定结果,法院一审认为,枞阳县某医院、合肥某医院及上海某医院对小江的治疗未存在过错,依法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小吴在为小江诊断伤情时,因存在过错,给小江造成医疗、护理等实际损失,小吴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小吴赔偿小江各项经济损失的30%,即57404.53元,扣除已垫付的1.7万元,尚应赔偿40404.53元。

小江父母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日前上诉到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认可枞阳县某医院、合肥某医院、上海某医院不承担本案纠纷的赔偿责任;扣除小吴已垫付的1.7万元,小吴另行赔偿小江各项损失80404元,并且小江不再另行向小吴主张其他任何名目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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