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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车辆酿事故出借人也要担责

安庆晚报 2011-07-25 22:18 大字

 

 

正春

 

王飞

 

国庆

本报讯

 

当前,有照无车的人越来越多,在汽车租赁公司或亲戚朋友处借车的人也多起来,但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人们也许还没有弄明白。7月18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借来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出借人因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注意义务,结果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家住枞阳县横埠镇的周某从事挖掘机挖土工作,但未取得小型汽车驾驶证。2011年4月17日傍晚,周某酒后前往钱铺乡的徐某处借了一辆小汽车,载上朋友小瞿等三人驶往枞阳县城办事。当车行至省道320线93.7公里处时,周某因酒多驾驶不当,小汽车翻入公路左侧水塘中,致其本人及车上另两名乘客受伤,小瞿不幸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因无证且醉酒后驾驶,车速过快,运用方向过急,致车辆驶入路外,翻入水塘中,是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历丧子之痛的小瞿父母悲痛万分,于2011年5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在车辆登记部门登记的车主潘某、车辆实际拥有人徐某和驾驶员周某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420589元。

庭审时,面对如此重大的事故,潘某与徐某无法面对,因而未出庭参加诉讼。周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周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应承担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且周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已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精神抚慰金不应再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周某无证且酒后驾驶借得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小瞿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出借人徐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在周某未出示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将其所有、未按期年检的小汽车借给周某使用,对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因此,周某与徐某对本起事故均应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无证据证明肇事车辆登记所有人潘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因此潘某不负赔偿责任。结合本起交通事故的成因、责任认定及周某已被判处刑事处罚,法院判决周某及徐某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即167794.50元,同时原告的精神抚慰金5万元由出借人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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