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职工网上“购物”自导自演监守自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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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根义
周国庆
本报讯
网上购物以其快捷、便利的特点,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种重要的购物方式。我们常常看到网上卖家不守信用,欺骗消费者,然而,作为网上购物的买家,邮政局职工项某却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件在网上购物,并监守自盗。6月15日,项某被枞阳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项某是某县邮政局的职工,在邮件处理中心从事邮件分拣工作。看到来来往往的大量邮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网上购物的收发邮件,项某产生了一个大胆的设想:利用自身的工作便利和网络购物流程中的漏洞,窃取卖家的商品。2010年7月,项某虚构了假的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选择货到付款的购物方式,在北京中视购物有限公司的网站上订购了一台价值4190元的华硕牌UX30笔记本电脑。几天后,电脑包裹邮寄至邮政局,项某趁下班无人之机,窃走笔记本电脑。邮政局联系不上收件人,无法收取货款,只得以投递丢失为由按价赔付了购物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尝到甜头的项某,见事情不了了之,贪欲愈发膨胀。2010年12月,项某故伎重演,在深圳一购物网站订购了一部价值2770元的诺基亚牌N86手机,等手机寄至邮政局后偷偷取走。两次邮件无故丢失,引起了邮政局负责人的高度重视。经过调查,邮政局怀疑项某有监守自盗嫌疑,便对项某进行教育、盘问。项某见事已败露,只好如实交代了全部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项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项某在罪行被发觉前,在单位进行盘问、教育时就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考虑项某自愿认罪,并已退出赃物,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再次告诉我们:网上购物,买家和卖家同样存在风险。诚实信用,是合同双方都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违背诚信,背德欺诈,最终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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