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结下的疙瘩终于解开了
□朱敏望
周国庆
这是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后由于一方始终不服,经过一审、二审和申诉,历时三年。最后在检察院和法院联手办案下,促成了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和解结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长达三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8年2月24日,余某经同学介绍到施某某开办的个体农机修理厂当学徒工。同年3月1日傍晚,余某在为客户检修汽车底部过程中,因不明原因致使汽车底部起火,导致余某右手严重烧伤,经安庆市宜城医院进行了两次治疗,共计35天,共支付医疗费11119.40元,其中施某某垫付3000元。2009年6月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余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右手瘢痕松解治疗需9000元。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经枞阳会宫司法调解未果,余某诉至枞阳县法院,要求施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73997.40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余某向施某某提供劳务,施某某以提供技术指导和中餐并给付适当的报酬为对价,双方成立雇佣关系。余某在车辆检修工作中因不明原因致右手烧伤,施某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施某某辩称的“玩耍”、使用明火导致事故的发生,与情理不符,且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定。本案余某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未采取合理的急救措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施某某的赔偿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施某某赔偿余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2868.89元的70%即51008.22元,扣除已垫付的3000元,尚需给付48008.22元。施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上诉人施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施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0年4月,市检察院将该案交枞阳县检察院办理。他们及时受理、立案,承办人通过调阅一、二审卷宗,从该起案件性质入手,分析事故原由,仔细审查一、二审证据和一、二审程序的合法性,一、二审法院定性是否准确?了解双方当事人诉讼心理状态,申诉人施某某不是不愿意赔偿,而是称与余某不存在雇佣关系。对方当事人余某迫切需要赔偿款执行到位继续治疗。双方都认为该起案件是当事人都不希望发生的一起意外事故引起的纠纷,有愿意调解的意向。他们找准这一切入点后,及时与枞阳县法院联系,并会同主办法官,多次深入基层,向双方当事人宣讲法律知识,讲清诉讼风险、诉讼成本,于情、于理、于法相结合,帮助双方当事人消除思想顾虑、心理隔阂,针对问题的症结,化解双方矛盾。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检察官和法官的真情实意,感染和打动了双方当事人,叩开了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的心扉,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由施某某赔偿余某39513.22元一次性付清。申诉人临别,紧紧地拉着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我已无语表达我内心的感谢,是你们帮助我讨了个说法,又使我与余某重归于好。请接收我一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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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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