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婚姻破裂 两家为共建的婚房起争端
[摘要]法院调解后矛盾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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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传长
周国庆
本报讯
原本是亲家,如今已是分离的两家人,为了住房的权利所属,两家走上了法庭。11月5日,家住枞阳县会宫乡晓春村的张泽华与史孟涛同时收到了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寄出的同样内容的调解书,张、史两家的讼争就此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张泽华与史孟涛原系亲家,两家居住在同一行政村,1999年4月19日,张泽华儿子张元龙与史孟涛女儿史小林结婚,张元龙系入赘女婿,张元龙与史小林结婚前,张泽华与史孟涛为两人共建了婚房,因房屋建在史孟涛宅基地上,建房手续以史孟涛名义申请。2009年4月1日史小林与张元龙离婚,当时张泽华即对房屋主张权利,因张元龙离婚后无住处,法院同时判决史小林一次性给付经济帮助2万元(此款已给付)。事后,张泽华与史孟涛为房屋多次发生纠纷,经所在的会宫乡晓春村委会协调,处理意见为:因该房屋是以史孟涛名义申请建造的,且房屋建在史孟涛宅基地上,房屋归史孟涛所有,史孟涛作价补偿张泽华房屋价款5.8万元。因史孟涛没有接受,为此成讼。
枞阳法院会宫法庭经查明事实后认为:张泽华与史孟涛诉争的房屋,由史孟涛申请取得并提供宅基地,二人共同投资建造的,应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张泽华与史孟涛共同建造房屋,是基于双方子女张元龙与史小林结婚为条件,现在张元龙与史小林已离婚,共同共有人张泽华主张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史孟涛,且对该房屋不易进行实物分割,双方共同所在的村委会作出“房屋归史孟涛所有,史孟涛作价补偿张泽华房屋价款5.8万元”的处理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种作价补偿的分割方案,可酌情予以采纳。鉴于史小林与张元龙离婚时,因张元龙离婚后无住处,史小林已给付经济帮助2万元,因此对于史孟涛作价补偿张泽华房屋价款数额,法庭酌情考虑为3万元。一审判决后,史孟涛以其再补偿张泽华房屋价款3万元,数额过大为由,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在会宫法庭与当地村支两委的支持下,经过多次做工作,原被告双方终于走到一起接受法院调解,达成了“史孟涛一次性给付张泽华房屋款2.4万元,房屋归史孟涛所有,双方再无争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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