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要求离婚
[摘要]法院:未提供证据,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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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春
周国庆
本报讯
11月15日,枞阳县法院义津法庭对一起称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因当事人没有提供证据而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任某今年52岁,与老伴苏某于1976年结婚。早年为了生活,任某一直在外做生意,苏某则在家种田和操持家务。因苏某生性寡言,与任某不像别的夫妻那样亲密无间,夫妻感情一般。儿子成家后在浙江做起了生意,任某便随儿子一起生活,与老伴苏某接触渐少,感情也日趋冷淡,但逢年过节任某也会与儿孙一道回老家与苏某团聚。
今年9月,任某从浙江回来向法院提出离婚,称其婚姻因父母包办,婚后苏某对其无数次殴打,自己早有离婚的念想,但考虑子女事业没有稳定,故一直拖至现在,现与苏某没有一点夫妻感情,请求法院依法准许。法院审理认为,任某虽与苏某系父母包办的婚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几年因家庭的发展,分居较多,导致夫妻感情渐淡,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任某提出曾遭受家庭暴力,但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此法院不予认定,依法驳回了任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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