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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剧发生后房主工头共担责

安庆晚报 2010-09-15 00:30 大字

 

 

俞飞

 

张勇

 

国庆

本报讯

 

由于不考虑建房需要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枞阳县白梅乡的一名农民将自住房发包给当地一名小有名气却无建筑资质的工头承建。结果在施工中,因为发生了两名工人死亡的安全事故,这名房主不得不与雇用工人的工头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枞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轻率订协议

埋下安全隐患

杨某和吴某都是枞阳县白梅乡农民。今年1月,杨某欲建自住房一套,便找到手艺好、有名气但无相应建筑资质的工头吴某。两人很快就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约定杨某作为甲方将房屋交给乙方吴某承建,方式为包工不包料。签订协议时,杨某担心建房会出事,还在协议中与吴某特别约定:“乙方在高空操作时,须注意自己的安全,甲方不负责安全,乙方的安全由自己负责,一切后果与甲方无关”。

今年5月11日上午9时许,吴某安排雇用的工人徐某、陈某、翟某等8人为杨某房屋二楼浇灌混凝土时,吊运混凝土的绞车与吊篮一同向下翻倒,将在地面的徐某、陈某二人砸倒在地。虽经全力抢救,二人还是在被送往医院的路上相继死亡。

事故发生后,吴某先拿出10万元作为预付赔偿款。之后,由于各方对赔偿数额和赔偿责任意见不一,两名受害人的家属遂以工头吴某和房主杨某为被告,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巨额赔偿面前

各被告相互推诿

在法庭上,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过程没有争议,但是,由于受害方索赔的数额有37.2万元之巨,各被告都尽力找理由减轻自己的责任。

吴某虽然承认自己有责任,但同时认为房主杨某、吊机操作员张某以及两名受害人均有过错,不应当由自己一个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按杨某的说法,自己和吴某签订了《施工协议》,已约定建房安全由吴某负责,而且吴某和两名受害人之间是雇佣关系,理所当然应由吴某承担责任。

由于杨某也认为吊机操作员张某有过错并申请法院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张某也参加到诉讼中。但张某辩称,自己在操作吊机的过程中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条款不免责

房主难逃连带责任

枞阳法院审理认为,徐某、陈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吴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虽然与吴某签订了《施工协议》,约定乙方的安全自行负责,但该免责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的规定,应属无效;而且,杨某作为房屋的发包方,没有考虑过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当承包方的雇员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时,杨某应当与承包方吴某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由于吴某和杨某未提供吊机操作员张某具有过错的相关证据,故判定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8月18日,枞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某赔偿两名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8538.33元,被告杨某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已于9月1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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