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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

安庆晚报 2010-05-13 01:30 大字

 

 

洪弘

 

张勇

 

国庆

本报讯

 

夫妻离婚时争要婚生子,离婚后,获得抚养权的父亲却不尽抚养教育义务,孩子只得跟随母亲生活。由于担心平静的生活局面被打破,孩子的母亲决定要回抚养权。10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判决支持了孩子母亲的诉讼请求。

2009年2月2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汪某经法院判决离婚,7岁的婚生子小明由父亲汪某抚养教育。但判决生效后,汪某将在法庭上表态要对小明负起责任的承诺抛在脑后,外出务工近一年的时间里未过问孩子,小明的生活起居及上学只得由母亲王某负责。2010年3月,王某因担心汪某以享有抚养权为由要走孩子会对孩子成长不利,便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案件审理期间,法官联系到汪某并告知开庭时间,但汪某仍然缺席了庭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汪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同时可见其对抚养婚生子小明的权利并非十分重视;况且此前小明已实际由原告王某抚养,汪某也未尽到抚养义务。遂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判决小明变更由母亲王某抚养,同时判令汪某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至小明满十八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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