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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元买断多年养育恩

安庆晚报 2010-04-20 01:40 大字

 

 

周正春

 

周国庆

二十八年前,一个3岁的小女孩被人收养了,二十八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被收养人将5万元养育费给付年过六旬的养母,至此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这是4月15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义津人民法庭调解的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小兆(化名)与养母同是枞阳县麒麟镇某村人。1982年,小兆3岁的时候,由于家里孩子较多,小兆的父母将小兆送给本村的方某夫妇收养。因为方某夫妇没有生育子女,小兆进入了他们的家庭后,方某夫妇二人将小兆当作亲生的骨肉养育着,同时小兆的到来也给方家增添了许多欢乐。1985年,养父因病去世,抚养教育小兆的担子就落到养母姚某的肩上。

小兆23岁那年,别人给她介绍了对象,不久,她也像其他姑娘一样出嫁了。刚结婚的几年,小兆与养母之间来往较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家庭负担的加重,小兆与养母之间来往越来越少了。2008年,养母姚某提出自己年岁已高,劳动能力有限,希望小兆能每年给付一点赡养费用,可是小兆提出自己的生活也不富裕,承担较多的赡养义务也困难。后经村干部调处,小兆答应每年给付养母养育费800元,可是实行了一年之后,姚某再次催要赡养费时,小兆称经济困难一直不愿给付,为此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兆尽赡养义务。

审理中,小兆与养母之间因话不投机,双方相互数落着对方的不是,姚某一气之下要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小兆一次性支付养育费5万元。经过法官细致调解,小兆同意解除与养母的收养关系并支付5万元,提出5万元分五年付清,即一年支付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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