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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偷一条狗为何被重判四年?

安庆晚报 2010-01-26 02:16 大字

 

 

李江林

 

周国庆

本报讯

 

枞阳县一名青年张某深夜去偷狗,将狗打死后准备拖走时被这家主人发现,为了尽快逃脱,张某使用暴力,将主人姜某打伤。后经村民合力将张某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姜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了轻微伤。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以张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为由,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宣判后,在当地引起极大反响。不少人认为,张某只是偷条狗,怎么会犯抢劫罪?而且还被判了四年重刑,并处罚金2000元。难道法院判错了?记者带着这些疑问,找到了此案的主审法官。

枞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钱笑峰审判员告诉记者:法院没有判错。虽然张某偷狗的行为,因狗的价值不过人民币百元左右,尚不构成犯罪。但是由于张某抗拒抓捕,并当场使用暴力将狗的主人姜某打成轻微伤。按照《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同时,张某系在缓刑执行期间内又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也就是说本案张某的量刑期间是3-6年。法院作出有期徒刑四年的判决,是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情形下作出的。从张某所犯之罪来看,应该是从宽的判决了。

从24日起,此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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