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用材料未按规定检验就投入使用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被罚10万元
未按照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路用材料进行检验就投入使用,2021年10月28日,市交通执法支队依法对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开出10万元罚单。
2021年8月18日,市交通执法支队工程质量安全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治理违规海砂专项行动,在对某改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桥梁施工使用的原材料砂石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未对某批次建筑材料进行检验即投入使用。
随后,执法人员启动调查程序,核查了该公司2021年8月份以来原材料试验及施工内业资料,询问调查了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确认了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市交通执法支队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方停止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整改。经案件调查、重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等程序后依法对该公司未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8日,该公司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近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按程序审理后认定,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内容适当,依法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市交通执法支队将持续加大对全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有序、稳定向好,推动全市交通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发展。
·本报记者 苏晓琼·
知识多一点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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