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让空中电波有序“飞”
2021年9月1日,修订后的《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修订施行是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不断推进无线电管理能力和管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将为安徽省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关注热点,顺应新形势新要求
《条例》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规定具备共建共享条件的公众移动通信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共建共享铁塔、站址等资源;对已有铁塔、站址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共享机制。
针对近年来各类自然灾害频发,为保证科学、高效应对各类突然自然灾害,加强应急安全保障,《条例》规定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无线电台(站)予以重点保护,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同时对于人民群众越来越关注的的电磁辐射安全问题,《条例》新增了第五章无线电安全,规定为保障公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设置、使用列入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的无线电台(站),应当进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其设置、使用者应当定期开展电磁辐射的自行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台(站)的电磁辐射开展监督执法监测。在居民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内,禁止设置、使用超过国家规定的电磁辐射环境标准的无线电台(站)。
抓住痛点,多管齐下打击无线电违法犯罪活动
随着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无线电犯罪活动层出不穷,修订后的《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强了震慑效应。对故意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号;为非法设置、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等无线电台(站)提供便利条件;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干扰设备等相关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提高了罚款金额。对于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条例》赋予了无线电管理机构暂扣设备、查封电台、技术阻断等强制措施,丰富了行政执法监管手段。
同时《条例》着力推动协作配合凝聚管理合力。无线电管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协助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职责,要求有关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规定职责,协助做好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相关用频设台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做好本单位无线电管理工作。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非法占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破坏电磁环境等扰乱无线电波秩序的行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现场检查、勘验、取证等措施。各部门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共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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