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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

江淮晨报 2021-05-06 00:58 大字

围绕“统起来”加强数据归集、围绕“用起来”加强数据应用、围绕“活起来”助推数字化发展。4月30日下午,安徽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本次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新规意在加强大数据发展法治保障

“目前,安徽省数据资源体系初步建立,数字政府建设全面启动。”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局长朱诚介绍,打造“皖事通办”,正式发布“一源五端”,提供移动端、电脑端、自助端、电视端、窗口端线上线下融合的多元化服务渠道;全面推行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服务,上线政务服务地图。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办电子政务办组织的省级政府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第三方评估中,安徽省连续三年位居全国第一方阵。

据悉,《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包括:“总则”“数据资源”“开发应用”“促进措施”“安全管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内容有:规定数据资源要统筹管理、积极推动大数据开发应用、推出大数据发展的促进措施、强化大数据安全管理。

《条例》在立法上充分体现安徽特色

《条例》在立法上有哪些亮点?朱诚说,在立法中将安徽省好的经验做法总结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加以固化,如数字江淮建设、江淮大数据中心、“皖事通办”平台等都有相关规定。对数据实行分类管理,规定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归集,鼓励非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汇聚,推进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共享开放、有效流动和开发应用。

《条例》坚持市场化导向,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培育数字产业集群,支持市场主体利用大数据赋能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

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保护个人信息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条例》在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上有什么具体措施?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副局长王爱学认为,数据安全是《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立法的重点内容,《条例》在全面推动大数据发展的同时,加强数据安全保障,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思路确定。”《条例》规定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同时,规定了开展数据活动的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比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保障数据安全;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过度处理;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乐天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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