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拟定、制定和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二)依照职权制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五)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六)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民政、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质监、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五)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内容由芜湖市物业管理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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