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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丧假是不是该改改了

老年生活报 2021-03-03 08:26 大字

[摘要]法治观察

2020年1月6日,在上海一家物业公司工作的陆云生(化名)得知父亲重病,向单位主管请假8天。因公司未准假,在回安徽老家路上的他中途折返。返回上海途中,收到父亲去世的噩耗,陆云生再次回家处理丧事。

待陆云生2020年1月15日返岗后,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陆云生申请了劳动仲裁。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万余元。该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该公司称,陆云生离岗后,如因父亲次日去世,其依法可享有最长3天丧假,但其迟至1月15号才恢复上班,扣除法定丧假也已达到旷工3天的标准。同时,国家已设立法定丧假,超出法定丧假期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法院认为,公司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根据1980年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劳动者其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单位应酌情给予员工1~3天的婚丧假,如果路途遥远可适当增加。同时,目前法律对事假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劳动者请事假只能与用人单位协商。对现行丧假规定,有专家提出质疑,认为应该与时俱进,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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