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944个 废弃矿山待修复 土地修复后盘活利用, 发展旅游产业等均可享受激励政策
本报讯近日,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印发《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皖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针对安徽省近千个待修复治理的废弃矿山提出土地修复后盘活利用政策。
安徽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任务重。自2016年起全省应治理废弃矿山3460个,应治理面积2.95万公顷。截至2020年底已完成治理2516个,完成治理面积1.65万公顷,提前一年超额完成了规划治理任务。
但全省仍有944个废弃矿山待修复治理,面积1.30万公顷,且剩余的都是修复难度较大的矿山。按平均2.5万元/亩治理费用估算,需约50亿元。短期内完全靠财政投入压力巨大,迫切需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治理机制。
根据自然资源部文件要求,结合安徽省实际,对矿区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对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核定后上报自然资源部据实变更地类。对矿区内不同类型废弃土地修复后的盘活利用和实施差别化供应的支持和激励政策进行了细化和梳理,主要是对历史遗留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仍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激励政策;对历史遗留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作为农用地的支持政策。
其中,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纳入国家和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工矿废弃地项目进行管理,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修复为林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年度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奖补;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再利用的支持政策;对历史遗留废弃土地修复后发展旅游产业的激励政策;对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的优惠政策等。
对废弃矿山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土石料利用和处置,进一步细化操作程序,同时,明确销售收益专项用于本地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并保障修复主体合理收益。(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余佼佼 实习生 刘语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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