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卡旺卡诉安徽卡旺卡不正当竞争案二审维持原判: 安徽卡旺卡更名赔钱
去年6月,合肥卡旺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合肥卡旺卡)状告安徽卡旺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安
徽卡旺卡)不正当竞争(本报曾报道)。法院一审判决安徽卡旺卡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卡旺卡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合肥卡旺卡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后安徽卡旺卡提起上诉。2月24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该案二审已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合肥卡旺卡是一家知名饮品公司,在合肥拥有多家门店,颇受市民欢迎。
合肥卡旺卡诉安徽卡旺卡一审胜诉
2020年6月28日,合肥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是合肥卡旺卡,被告是安徽卡旺卡。
在案件一审中,合肥卡旺卡诉称,卡旺卡品牌最早成立于2008年。原告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薛某系第10070377号、第31528862号等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薛某将案涉商标授权给原告公司使用。原告合肥卡旺卡将上述案涉商标中的“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字号,并经营多年,在消费者中产生了较高的影响力。而被告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0日,晚于原告取得上述商标专用权以及原告公司成立的日期。
合肥卡旺卡称,因扩大经营需要,准备注册安徽卡旺卡相关公司时,发现了被告的存在。而被告仅注册成立,尚未正式生产经营。
一审庭审时,被告安徽卡旺卡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围绕本案相关事实问题展开调查后,当庭判决被告安徽卡旺卡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卡旺卡”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合肥卡旺卡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安徽卡旺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0年8月,被告“安徽卡旺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安徽卡旺卡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或起诉。安徽卡旺卡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安徽卡旺卡认为,合肥卡旺卡提供的经营规模、注册信息、企业影响力大小等证据,无法证实安徽卡旺卡存在混淆市场、不正当经营的情形。合肥卡旺卡实际生产销售奶茶等饮品,经营范围窄小,且客户多是青少年群体,即使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在整个社会的影响力不足,因此不能认定安徽卡旺卡使用了“卡旺卡”字号,就具有故意攀附合肥卡旺卡声誉的主观心态。
对于公司名称使用“卡旺卡”取名,安徽卡旺卡表示,该公司与2019年6月20日登记成立。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工商部门核准了英语单词“coworker”(合作者)英译发音“卡旺卡”。2019年10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向安徽卡旺卡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金某核发了第32842112号“卡旺卡”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
此外,安徽卡旺卡认为,与合肥卡旺卡的行业类别不同,经营范围不同,而且目前并未开始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没有损害合肥卡旺卡的利益。
案件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2月24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安徽卡旺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卡旺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通过合肥卡旺卡的多年经营,“卡旺卡”品牌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卡旺卡”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安徽卡旺卡成立于2019年,远迟于合肥卡旺卡,且对这名称所蕴含的相关知识产权和竞争价值没有增益。安徽卡旺卡未经合肥卡旺卡许可使用“卡旺卡”这一名称,显属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
安徽卡旺卡与合肥卡旺卡的企业字号同为“卡旺卡”,注册地同属于安徽省合肥市,且合肥卡旺卡管理的品牌包含有餐饮、食品等内容,两者的经营范围相似。通过其名称完全可能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让人误认为两者之间具有一致性或存在特定关联。
二审法院认为,安徽卡旺卡擅自使用合肥卡旺卡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足以产生混淆,引人误认为与合肥卡旺卡存在一致性或特定联系,安徽卡旺卡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徽卡旺卡上诉主张合肥卡旺卡影响力小、“卡旺卡”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等均与事实不符,不应予以支持。安徽卡旺卡成立时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并不免除其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安徽卡旺卡以此为由主张自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安徽卡旺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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