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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处罚依据

新安晚报 2021-01-06 10:04 大字

◎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

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闯红灯(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警告或50元罚款;

◎逆向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警告或50元罚款;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已登记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违反《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依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警告或30元罚款;

◎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号牌的:违反《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依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登记证、号牌的:违反《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依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交通违法当事人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

◎扣留车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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