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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对违反规定吸烟的,可罚款50元

新安晚报 2020-06-09 11:00 大字

2006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对规范安徽省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预防和控制疾病,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爱国卫生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亟须对《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进行修改。

近日,省司法厅就《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征询意见截至7月4日。

公厕应免费开放

据悉,《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八章54条,修订主要内容是删除原第二章“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将其内容并入其他章,增加第四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五章“烟草危害控制”。

在生产和生活卫生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应当设置数量充足、布局合理、指引清晰的公共厕所,农村应当普及户用卫生厕所,学校、医疗卫生机构、集贸市场、客运站、旅游景区等重点公共场所应当提高厕所建设和管理水平,保持整洁卫生。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单位、公共场所的内部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不得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排队时不能吸烟

根据《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控制吸烟,减少吸烟对公民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公共卫生环境。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以及儿童福利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内部等禁止吸烟,并且不得在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学校应当开展吸烟危害教育,预防学生吸烟,帮助学生戒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烟草危害和控烟宣传教育。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开设戒烟门诊、设置戒烟咨询热线等形式向公众提供戒烟服务。任何个人可以劝阻违法吸烟行为,并有权要求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履行管理职责。

违反相关规定吸烟的,由有关职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规定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配放吸烟器具,并未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由有关责任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乱倒垃圾或被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表示,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咳嗽、打喷嚏时应当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或在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应当佩戴口罩;不得随地便溺,养成文明如厕习惯;不得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废旧电池,不得焚烧垃圾和冥纸;不得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对于在公共场所的一些不讲卫生行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规定处罚:例如,随地便溺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废旧电池,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彭继友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钟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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