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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可委托配送不设仓库 省药监局发布 《服务安徽省药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合肥晚报 2020-03-11 00:44 大字

本报讯长三角区域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在符合相应的条件下,安徽省同时发放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采取委托配送,不必设立储存仓库。3月10日下午,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安徽省药监局发布《服务安徽省药品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内容。

《若干措施》中提出,对已在长三角区域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在符合相应的条件下,安徽省同时发放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简化了产品注册许可程序,缩短了产品上市时间。“这一举措,既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潜在要求,也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内在体现。”省药监局负责人表示,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战略布局下,安徽省可以利用地域、交通、人力资源等优势,逐步构建长三角区域内医疗器械产业转移、分化与重组、创新集聚等工作机制,通过大力承接沪苏浙医疗器械企业的委托生产和产业转移,增加安徽省企业资源利用率,逐步形成特色化、规模化的医疗器械产业集群。

目前,安徽省农村地区的单体零售药店有1500多家,这些药店大多分布在山区一些乡镇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群众“购药远、购药贵、购药安全”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若干措施》中提出,鼓励药械批发企业、药械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其他药械零售(连锁)企业,实施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不设立仓库,可委托1-2家药品批发企业承担储存和连锁门店等配送业务。

一般来说,药械注册检验检测时限较长,《若干措施》中也提出了优先检验检测要求。优先检验检测的具体范围是创新药、首仿药以及应急审批、还有列入安徽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的品种注册检验检测事项。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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