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民办学校禁涉义务教育
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刘媛媛) 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近期联合出台《安徽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对安徽省范围内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做出规定。实施办法明确,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一体化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必须将义务教育段和非义务教育段拆分,分别依法登记为两类法人,执行两种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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