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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人身损害赔偿将不分“城乡” 省高院发布试点实施方案,12月16日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

新安晚报 2019-12-11 11:11 大字

本报讯昨天,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2019年12月16日起,安徽省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这意味着在全国饱受诟病的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将在安徽被终结,并且有助于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

记者昨天从省高院了解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下,2019年12月16日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试点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根据方案,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计入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2019年12月16日起,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此前尚未审结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费用。

对于该试点实施方案,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奚兵表示,在工伤事故、医疗事故尤其是交通事故中,经常涉及死亡赔偿及残疾赔偿问题,过去受城乡差异影响,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不一,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要比农村居民高得多。如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乡差距越来越小,“同命同价”已成时代要求。

奚兵说,比如在涉及到人员死亡的案件中,按2018年安徽省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的一年基数标准是139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一年基数标准为12748元;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的一年基数标准是3439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一年基数标准为21523元,“以前城乡差距很大,但是试点开始后就是同一标准了,城乡居民可以拿到同样的赔偿金。”

奚兵认为,安徽试点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意义非常重大——法院顺应时代发展,适时修改赔偿标准,体现了法制的进步;同时,方案将真正实现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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