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赋予农民长久稳定地权
1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同时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长久不变”是承包地制度建设方向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已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此次《意见》集中阐述了"长久不变"这一政策内涵和承包地制度建设方向。”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王小映表示。
王小映指出,自2013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后,目前各地确权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下一步要做好第二轮承包到期后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延包工作。此次下发的《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也对做好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次《意见》指出,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同时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
《意见》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有利于调动集体和农民积极性,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必须毫不动摇地长久坚持,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
同时,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要长久保障和实现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
延长农地承包期限,赋予农民长久稳定地权
《意见》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全国来看,大部分地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时间在2028年,部分地区(比如安徽、四川等)稍早,延长农地承包期限有利于赋予农民长久稳定的地权,对农村社会稳定、土地流转等均有积极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主任李国祥说道。
《意见》指出,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以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为基础,已颁发的土地承包权利证书,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对个别调地的,在合同、登记簿和证书上作相应变更处理。
家庭人口变动,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目前,大家较多关心的是家庭人口发生变动是否会影响原有承包地的稳定。”李国祥指出。
可以看到的是,此次意见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此外,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意见》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农民进城落户,原有土地承包权不会改变
“农民进城落户与土地承包权不挂钩,原有的土地承包权不会改变。但农户可以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处处长王建康表示。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
王建康表示,对农村和农民来讲,土地是非常珍惜而且重要的核心资源,土地的产权关系以及承包关系是否稳定直接影响到各方面投资预期。通过此次制度的出台,明确“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久不变”实际上等于降低了大家的风险。对土地资源的利用水平、农户积极性的提升以及农村产业发展均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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