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近日,省司法厅发布《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家庭、政府、学校、社会的责任,强调了特殊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并规定了家庭教育的法律责任。
●规范家庭、政府、学校、社会的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父母是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人,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是政府、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家庭是家庭教育的主体,未成年人是家庭教育的重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负有主体责任,依法享有教育未成年人的权利,承担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
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推动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保障家庭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学校是家庭教育的重要指导者,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了解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况,指导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规定学校应当设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社会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参与者,鼓励相关研究机构、相关社会机构、公共服务场所、新闻媒体等开展家庭家庭教育公益宣传和指导服务活动。
●强调特殊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
家庭实施方面,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了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父母、离异家庭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应该履行的家庭教育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规定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姐作为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亲属予以协助。
对于孤儿,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并通过寄养、助养等方式,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优先纳入家庭教育志愿者指导服务。
政府服务方面,特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孤残、遗弃、留守、流动、贫困、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救助和指导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重点向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帮助和指导,为未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开展心理辅导和关爱保护等活动。
学校指导方面,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关注留守、流动、残疾、学习困难、情绪行为障碍、经历重大变故、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研究并指导开展家庭教育。
●规定家庭教育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妇联、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予以劝诫、批评教育。对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必须及时依法处理,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实行失信惩戒,或变更、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为了提高立法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省司法厅现将《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在9月15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ahssftlfsc@163.com。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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