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题 应为抗辩还是反诉?
2014年10月19日,昌河公司与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安公司承接昌河公司的堆场改造工程,改造范围包括原有库房及宿舍楼、新建办公楼;工期共计244天,开工日期为2014年10月23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6月29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195888元。工程竣工后,昌河公司和建安公司于2016年进行了结算,后工程已投入使用多年。现因工程款支付双方产生争议,建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昌河公司给付工程款3247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昌河公司答辩称因建安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其产生维修费用已接近100万元,预计仍将发生不低于150万元的维修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昌河公司关于维修费用的答辩意见并非仅在建安公司请求的标的额范围内予以扣减抗辩,而是在建安公司诉请之外提出了新的诉讼主张,故应当提起反诉。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昌河公司并未提起反诉主张,故对其答辩所称的工程质量问题,法院不予处理,昌河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焦点是昌河公司的陈述属于反诉还是抗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的拒付、减付工程价款数额或赔偿损失等请求,应当以反诉形式还是抗辩形式提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6条规定:“尚未竣工验收或使用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质量标准为由,主张减少工程价款或者扣除修复费用的,属于抗辩。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提起反诉。”可知:1、发包人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的,分为两种情况:(1)已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对其质量抗辩一般不予支持,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等实际损失,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2)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的,可以按抗辩处理,抗辩成立的,应支持其抗辩意见。2、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因其诉求不仅明确而且具体,属于独立的诉,应当作为反诉处理。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综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界定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而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应以反诉还是以抗辩提出,需要结合诉请内容、建设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或实际交付使用等区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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