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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篷伤人眼球 车主赔了15万 电动车擅自加装雨篷违反道路交通法

安徽商报 2019-08-12 01:47 大字

本报讯(实习生 应超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许家权 文/摄)近日,合肥市区街头许多电动车驾驶人为躲避烈日、遮风挡雨,在电动车上安装了遮阳雨篷,但却容易忽视这一小小的遮阳雨篷会带来安全隐患。电动车安装遮阳雨篷不仅在车辆行驶时,会使车辆重心不稳,极易摔倒,而且还会对周边行人和车主造成安全隐患。

2018年12月9日,安庆市民王某驾驶电动车,从沿江东路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谐水湾小区后门路段时,与由北向西右转的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两人当场摔倒,其中齐某的左眼球被王某电动车遮阳雨篷伞沿划伤,倒地不起,情况严重。

“当时那女子(王某)骑着电动车,上面搭建着粉红色的遮阳雨篷,沿马路右边逆行,然后便把那男子(齐某)给撞了,男子被雨篷刮伤了左眼,一直捂着眼睛躺在地上起不来。”现场知情人介绍,当时两人在道路右侧相向行驶,随后相撞,齐某左眼被伤。周围的热心市民立刻报警求援,并替齐某呼叫了120电话。

民警和救援人员及时赶到现场。民警在了解情况后上前将肇事车主王某控制,救援人员迅速将齐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经医生检查得知,齐某左眼眼球破裂伤。

发生事故后,辖区警方立刻展开调查。民警经询问目击者以及调查现场监控发现,王某驾驶违反规定载物的非机动车在道路上未右侧通行,其行为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警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项“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的规定,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后经法院审理,肇事车主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法院判处王某支付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

■说法

道路交通法 严禁装雨篷

针对电动车加装雨篷这一现象,交警表示,电动车车主擅自加装雨篷,不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同时也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后续他们将加大整治力度。

电动车安装遮阳雨篷有很多危害。伞形遮阳篷单靠一根伞柄固定在电动车前端,骑行时车身晃动明显、车重心非常不稳定,且伞形遮阳篷伞盖比较大,如果车速过快,可能对周边行人和车主造成伤害。

遮阳雨篷撑起后,一旦出了事故,骑车人易被雨篷骨架刺伤。因遮阳雨篷伞骨不牢固,各接口之间衔接度较低,极易在碰撞后摔坏,继而刺伤电动车车主,造成极大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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