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相关政策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安置地在我区或原由省(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办理安排工作手续、安置时户籍入户地在我区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施前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三、主要内容
1.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按规定予以解决。
2.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财政资金先行解决,此次补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解决。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区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
政府补缴的年限不超过退役士兵本人军龄,军龄和补缴年限以月为单位计算。
3.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补缴年限对应记录中断缴费年度的缴费年限。对中断缴费超过服役年限的,可按从后往前的原则记录缴费年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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