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诞生全国首部省级商会条例
◎ 规范商会登记、运行、管理和服务
◎ 健全商会法人治理结构
◎ 建立会员信用承诺制度
本报讯(记者 柳文)7月26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商会条例》。作为全国省级人大制定的首部商会条例,该“条例”填补了全国商会登记、运行、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立法的相关空白,为促进安徽省商会健康发展,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发挥商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供了必要的法治保障。“条例”共24条,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商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与市场治理的重要支撑,是联系政府、民营企业及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长期以来,我国商会运行管理法治保障不足,商会设立标准混乱,日常运作不够规范,不利于商会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商会条例立法被纳入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方论证,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牵头起草了《安徽省商会条例(草案)》。经过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修改,形成的《安徽省商会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安徽省实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最终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政府的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查、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县级以上工商联是其所属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履行登记初审和有关指导、服务、监督职能。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会提供支持和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商会进行行业指导,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责任。
“条例”要求商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商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商会实行会员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商会章程规定,自愿申请加入或者退出商会;应当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有条件的商会应当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监事长和秘书长均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
“条例”对商会活动进行了必要的引导规范。商会可以参与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开展行业调查、统计,收集行业信息,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安徽省商会应当主动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商会的对接,探索建立产业互补、行业互联、会员互助、商会互动的合作模式,协同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商会根据需要,应向会员提供宣传法律法规、行业动态、税收金融和产业政策等服务,不得有乱收费乱摊派、强行要求企业入会等行为,应当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会员信用承诺制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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