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未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得收取
本报讯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禁止网络销售价格欺诈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和网络、电视等销售平台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动态调整
《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对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定期评价、动态调整,有利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必要的。《条例》还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非常时期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条例》明确:“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省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的具体范围和有关政策。”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李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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