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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原副厅长一审获刑8年

皖北晨刊 2019-07-26 16:44 大字

7月10日上午,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省环保厅原副厅长殷福才受贿、贪污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殷福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殷福才在担任省原环境保护局国际合作处副处长、处长,安徽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院)所(院)长,安徽省原环境保护局(厅)副局(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殷福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接、业务发展、公司上市、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228977.7元。

2004年至2012年,殷福才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编造虚假资金发放方案、安排财务人员虚报冒领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428539.5元。

法院认为,殷福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其中殷福才收受他人公司干股20万元系未遂。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殷福才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殷福才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殷福才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殷福才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黄春雷任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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