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辞去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李平辞职请求的决定。
李平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平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原题为《李平辞去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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