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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骑共享单车 撞人赔了9万

安徽商报 2019-07-02 14:48 大字

本报讯(宣六月 汪超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昨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获悉,庐阳区法院审理判决一起小学生骑ofo共享单车致人受伤案件。伤者将ofo公司和涉事学生家长告上法庭,最终学生家长被判赔偿9万元。

小桑是一名未满12周岁的小学生,刚学会骑自行车两星期。2018年9月1日16时左右,小桑独自骑行ofo小黄车沿合肥庐阳区临泉路北侧人行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钢铁新村小学时,与步行的78岁老人杨奶奶发生碰撞。事后,杨奶奶被紧急送医院救治。交警部门认定,小桑未满12周岁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且未在非机动车车道内行驶,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伤者杨奶奶不承担责任。

据悉,事故导致杨奶奶右股骨颈骨骨折、耻骨骨折,先后住院三次,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小桑父母与杨奶奶的亲属就医疗费用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3月份,杨奶奶一纸诉状将小桑和其监护人,以及ofo运营公司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ofo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庭审中,小桑父母认为孩子所骑共享单车并非他们帮忙解锁,而是该车本就未上锁被孩子骑走,所以ofo公司因疏于管理也应对这起事故承担一定责任。不过,最终法院认为,因涉案的ofo小黄车已找不到,无法认定该车当时未上锁,所以法院无法支持小桑父母要求ofo公司也担责的诉请。据此,法院判决小桑父母(即监护人)赔偿杨奶奶各项损失9万余元。

法官提醒称,小桑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自骑车外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既对伤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也对其自身的心理造成一定压力,因此监护人一定要培养孩子的外出安全意识,注意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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