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出行教育等定价将更科学 新版《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广征民意
4月3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新版《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向社会广征民意。新规通过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的价格决策科学性,并推动经营者加强成本管理。
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服务列入监审目录
所谓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者一定区域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记者了解到,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也是建立企业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其中,涉及水电气、公办教育、殡葬服务、旅游景区、巡游出租车等重要公用事业以及公益性服务等行业,对民生影响很大。
新规提出,自然垄断环节及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共事业和公益性服务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按照规定实行价格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制定价格目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成本监审间隔时限,间隔时限不得少于1年。对已经成本监审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规定幅度内制定具体价格的,定价机关不得重复实施成本监审。
未经成本监审不能随意制定或者调整价格
在权责上,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定价机关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如果定价机关违反新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定价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同时,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核算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违反规定,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定价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
业内人士指出,新规将健全政府定价规则,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科学公开和透明。新规更加突显了定价机关的责任,统一了成本监审实施主体,推动政府成本监管进入制度监管新阶段。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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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1日,各界人士可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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