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晨报讯 近日,省政府发布《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在今年开始,对安徽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减征个人所得税。
据悉,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改善生活状况,经省政府同意,从今年1月1日起,安徽省对省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明确,要对安徽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其中,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晨报记者 王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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