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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设疏忽照顾儿童罪

新安晚报 2019-01-16 10:54 大字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孔维钊律师

孔维钊律师平时比较关注未成年人受伤害类案件,他注意到,有的家长带孩子到超市,被电梯夹伤手指;父母把孩子遗忘在车内,造成伤害;大人把孩子留在家中,发生火灾或者意外坠楼等悲剧时有发生。孔维钊说,“法官在裁判此类案件时,也会考虑到监护人的责任,一般60%以上,会判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孔维钊认为,这类意外事件的发生,大多数是因为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所致。他认为,应该对失职的父母进行追责,但目前法律却无能为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但孔维钊认为,这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针对虐待儿童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家长的过失行为的处罚,我国法律仍然存在空白。”孔维钊说,孩子如果在商场发生意外,家长可以向商场追责。但因为家长过失,导致孩子受到伤害,却不能向家长追责,这是说不通的。

因此,孔维钊提出,可以在刑法中设立“疏忽照顾儿童罪”,是以国家名义要求负有监护法定责任的主体承担疏于监护的法律罪责,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儿童的利益,体现儿童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文中涉事孩子均为化名)沈欣晨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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