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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继承其财产吗?”

亳州晚报 2018-12-04 09:26 大字

市民刘女士于2011年在广州打工期间认识了王某,两人关系迅速升温,不久就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谁知好景不长,2014年初,王某因醉酒和别人发生争执,被打伤住院,不久后因为失血过多去世。之后刘女士一直照看着自己的孩子和婆婆。2016年,其婆婆去世。留有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子一套。刘女士咨询本报律师团,其是否有房屋的继承权?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上述规定,刘女士在丈夫去世后,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婆婆名下的房产。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没经过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没有权利不让刘女士继续居住。 (记者 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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