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补签至用工日两倍工资无法主张
编辑同志:我于2017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但一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8月1日,公司与我协商后达成一致,于当日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日期补签至2017年1月1日。我最近离职时,要求公司向我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被拒。请问我若诉诸法律,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是否支持我的请求? 读者:汪传水
汪传水读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该补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主张补签之日前劳动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你们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将日期补签至实际用工之日的行为,已经构成双方之间的“合意”。在此情况下,你若诉请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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