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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第四次经济普查 单位清查工作全面启动

市场星报 2018-09-06 01:00 大字

星报讯  9月5日,作为第四次经济普查准备阶段的关键环节,安徽省单位清查工作在蜀山区南七街道港汇广场正式启动。全省近6万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统一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携带PAD、单位清查告知书、清查情况表等,开始对普查对象逐户进行清查登记。

100多万个单位将“地毯式”清查登记

据介绍,此次单位清查的对象为安徽省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据初步测算,安徽省将对全省约100万个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350万户有证和无证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清查登记。

根据普查方案要求,第四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全部普查工作从今年年初启动,到2020年结束。

“今年9~11月是单位清查阶段,明年1~4月是普查登记阶段。”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搜集比对整理部门资料基础上,采取“地毯式”清查方法,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清查。普查登记的工作目标是填准数据。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现场登记,对个体经营户进行抽样调查。

提供虚假资料,将被处罚

记者了解到,经济普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工作,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数据。

据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相关负责人说,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调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自觉接受普查对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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