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出台新规生态环境有价损害必须赔偿
本报讯 8月31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这将有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坚决让污染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
《方案》明确,自2018年起,在全省范围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指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省情和地方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要实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方案》将以下几种情况纳入适用范围: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要实施信息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这项制度的关键环节之一。 《方案》明确要求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本报记者)
新闻推荐
根据安排,安徽省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铜陵市进驻时间为1个月。进驻期间(2018年9月1日-9月30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举报...
安徽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安徽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