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今年起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本报综合消息据江淮晨报报道,9月2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已获得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今年开始在全省试行。
《方案》明确,自2018年起,在全省范围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试行这一制度,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将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要实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方案》将以下几种情况纳入适用范围: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以及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要实施信息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这项制度的关键环节之一。《方案》要求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动组建符合条件的专业评估队伍。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做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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