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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制度凸显成效 省高院亿元大案实现调解新突破

新安晚报 2018-09-01 11:19 大字

本报讯8月9日,省高院律师调解工作室内,气氛平静,秩序井然,一起标的达2.7亿元的民商事纠纷在律师调解员的主持下,三方当事人就案件部分事实和相关证据在调解笔录中予以确认。这是安徽省律师调解试点开展后,首次在律师调解过程中适用当事人无争议事实确认制度。

据了解,为发挥律师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给人民群众提供多渠道多角度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2017年9月,最高院、司法部联合开展律师调解全国试点,安徽省被确定为试点省份。同年12月,省高院联合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在亳州、淮南、马鞍山、黄山4市作为安徽省律师调解试点地区。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试点地区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创新思路,有条不紊地推进试点工作。省高院立案一庭作为负责全省法院律师调解试点的牵头部门,特别注重在指导、推动和指引上下功夫,努力探索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今年6月,省高院律师工作调解室在该院诉讼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上述案例就是省高院首例委派律师调律员调解的案件。

根据律师调解试点文件的规定,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此次调解虽因当事人付款能力问题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无争议事实的确认为后续案件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供了帮助。参与此次调解的各方当事人也对律师调解制度给予了高度肯定,其代理律师对律师调解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并表示愿意加入律师调解员队伍。

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升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也是法院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方式,律师调解制度就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立案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委派律师调解员或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组织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目前,安徽省已成立律师调解组织106家,律师调解员达605人。张红柳鲁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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